Manila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

 

1. 中介方任的重要性是什么?

 

由于大量可能违法或有害的内容通过中介方的服务传播,而中介方又有控制这些内容被获取的技术能力,因此互联网中介方越来越多地承受着来自政府和利益群体的压力要求其充当互联网的“守门员”。施加这种压力的方法通常是颁布法律规定中介方为没有过滤、阻挡或移除被视为非法的内容承担经济或刑事责任。这往往导致私营公司在没有适当保障或问责机制的情况下以政府的名义对内容进行审查。

 

 2. 中介方责任有哪些不同的模式?

在世界各地有许多种不同的中介方责任模式。它们大致上可分为三种模式:

广泛免除责任中介方只要没有介入他人发表的内容就不对该内容负责。中介方只需在法院或其它裁决机构的命令下对内容进行限制。比如美国(被指侵犯版权的行为除外)和智利就采用这种模式。

条件性免除中介方如果想要被免除对其平台和网络上的内容负责,就必须遵守既定程序。在实践中,条件性免除责任或安全港模式的两个标志性系统包括:

通知与移除中介方在收到第三方按照法律程序发出的通知后对内容进行限制。

通知与通知中介方将通知转发给上传内容的用户。

例如在新加坡、加纳、乌干达、南非和欧盟,中介方只要遵守通知与移除的程序就可以有效地被免除责任。加拿大则是按照通知与通知程序进行条件性免除责任的一个例子。

主要中介方可以被要求对其平台和网络上的所有内容负责,并可能因此受到刑事和民事处罚。这往往导致中介方为了避免受处罚而对内容进行监控、识别和前摄性移除。例如在泰国,中介方一般都被要求对内容承担主要责任,这使得他们积极主动地对其网络上的内容进行监控。

 

3. 尼拉原》支持哪一种中介方责任模式?

尼拉原》支持对中介方广泛免除责任,该模式认识到中介方不应该为他人发布的内容负责,且只能在受到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才能移除内容。中介方具有阻止内容被获取的技术手段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是评断内容是否为“非法的最佳人选。这一决定应主要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做出,而非私营公司。

然而《马尼拉原则》认识到,在不涉及诽谤或版权所有等严重犯罪的指控时,“通知与通知”模式也不失为一种得当的处理方法。因此,为了符合人权标准,《马尼拉原则》推荐将一些程序保障纳入附带“通知与通知”系统的安全港模式(请见问题9)。

虽然《马尼拉原则》反对“通知与移除”程序和主要责任模式,但是我们强调采取这些模式和程序的政府至少应该为保护言论自由制定并严格遵守程序保障。

 

4. 尼拉原》是否支持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实行分级回应或者“三振出局”的制度?

 

不支持。《马尼拉原则》虽然允许向用户转发其内容被指违法的通知,但并不要求中介方把通知转发给仅仅通过中介方获取了被指违法的内容的用户。相关地,《马尼拉原则》还规定了中介方不得在没有司法命令的情况下被要求公开可使个人身份暴露的信息。

马尼拉原则》在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中介方的适用

 

5. 内容托管方在收到第三方要求移除某用户内容的通知时应如何处理?

 

内容托管方应该考虑的第一件事是移除内容通知的形式这个通知是来自是对内容托管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吗?如果不是,那么内容托管方可考虑不采取任何行动。如果法律确实要求托管方内容发布的即刻或在收到通知后对该内容负责(《马尼拉原则》不建议这种做法),那么内容托管方最多只能将通知转发给上传内容的用户。这样可以让用户凭自己的意愿对被指非法的内容做出处理,即选择依照通知移除内容还是在法庭上对通知提出挑战。在某些情况下(尤其在接收到大量请求时)中介方可以按成本价格对此进行收费。

 

6. 尼拉原》是否适用于搜索引擎和域名提供商?

 

泛来讲,搜索引擎和域名提供商与其他中介方基本类似,同样不得在没有司法命令的情况下限制获取任何内容(包括移除搜索结果或阻挡域名)。不同之处在于这些中介方本身并不托管内容,因此不需要转发指控内容非法的通知(毕竟它们可能根本不知道内容提供者是谁)。

 

7. 如果第三方要求删除的内容恰好也违反了内容托管方的服务条款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对内容的限制由托管方全权决定,而且严格来说,根本不算作是对通知的回应。但是托管方应该避免让其服务条款被第三方利用成为轻松移除内容的后门。托管方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采纳和融合《马尼拉原则》中关于透明化、问责制度和程序公平的条款。这包括确保在事前对其政策作出清晰的表述,给予用户对根据其政策作出的限制内容的决定进行上诉的机会,以及在其透明化报告中公开内容限制的信息。

 

8. 但是如果有法律要求在收到第三方通知后立即删除内容(“通知与移除”),那么《马尼拉原则》是否不再适用?

 

否。虽然中介方必须服从法律,但他们仍旧可以遵照《原则》的其他方面以减少内容限制的影响。下一题的回答对此做出了解释。

 

9. 中介方应该如何将按照命令删除内容对用户权利的影响最小化?

 

例如,在将通知转发给上传内容的用户时,中介方应该对用户可用来争取内容被恢复的反通知或上诉机制进行介绍。中介方还应该确保其拥有在用户胜诉后恢复内容的技术手段。中介方还应该将限制内容的范围、地理区域、时长等限制在必要最低。如果其提供的服务允许,中介方还应在被限制的信息原本所在的位置显示通知。

 

10. 但是有的内容确实需要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被删除,《马尼拉原则》对这种情况有何建议?

 

紧急情况确实时有发生。同前文所述,在大多数紧急情况下中介方可以遵照其服务条款全权处理。但是中介方还是不应该在没有司法命令的情况下贸然冲动行事。而如果事实符合法律对特殊情况的清晰狭隘的定义(我们不试图逐项列举这些情形),《马尼拉原则》允许不举行司法听审即颁发命令。但即使这样,事后也必须举行听审对命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复审。

 

11. 为什么尼拉原则》不对中介方在按照服务条款限制其托管的内容时可以提出的依据作出约束?

 

大体来,托管内容的中介方应该可以自行决定他们想和不想托管的内容;这样的自由促使互联网发展成如此多元化又充满活力的生态系统。因此我们不希望强迫中介方托管用户内容,也不试图评估他们拒绝托管内容的原因(就像《原则》不评估法律禁止内容的各种实质性理由一样)。《原则》反而要求中介方在适用任何服务条款时都务必做到清楚透明,并且保障用户可以针对条款的适用提出上诉。中介方还有义务尊重人权,政府应该确保中介方履行该义务。最后,虽然《马尼拉原则》没有涵盖中介方服务条款的实质内容,但是许多其它涉及这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