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ila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

引言

引言

所有網際網路上的通訊,都是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社交網路和搜索引擎等中間人所促成的。規範中間人對這些通訊內容負有法律責任的政策,對使用者的多項權利產生影響,包括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和隱私權等。

 為保障表達自由和創造利於創新的環境,以調和政府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需求,來自世界各地的公民社會團體共同合作,提出了此基本保護措施和最佳實務的框架。這些原則皆建立在國際人權文書和其他國際法律框架的基礎上。

 未受通知的中間人責任政策、生硬而嚴厲的管制措施、不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以及政策缺乏一致性,使得政府和民間機構得以進行審查及其他違反人權的濫用行為,限制了個人自由表達的權利,也創造出不確定的環境來阻礙線上創新。

 政策制定者和中間人在制定、採用和審查涉及中間人對第三方內容負責的法律、政策和實務做法時,應該對這裡提出的框架予以考慮。我們的目標是鼓勵建立可交互運作、和諧的責任制度,既可以促進創新又能依照《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尊重使用者權利。

1

中間人應免於對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

  1. 任何管理中間人責任的規定必須由法律制定,且務必做到準確、清晰和易懂。
  2. 在中間人沒有參與修改內容的情況下,中間人應該免於對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
  3. 中間人不得因沒有限制合法內容而被追究責任。
  4. 中間人不得因託管違法的第三方內容被追究無過失責任,也不得在中間人責任制度中要求中間人對內容主動進行監控。

2

沒有司法機關命令,不得要求對內容進行限制

  1. 除非一個獨立且公正的司法機關發布命令認定爭議內容為非法,否則不得要求中間人對內容進行限制。
  2. 對內容進行限制的命令必須
    1. 認定該內容在其管轄區域內屬於非法。
    2. 指出網際網路識別元並對描述非法內容。
    3. 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命令的法律基礎。
    4. 在適用情況下,指出限制內容的時段。
  3. 如果中間人沒有適當地遵守內容限制的命令,中間人所須承擔的一切責任必須與該不當行為合乎比例並直接相關。
  4. 如果內容限制的命令不符合此項原則,中間人不得被要求對沒有遵守該命令負責。

3

內容限制請求必須清晰、明確,且依照正當程序

與第二條原則一致,在沒有司法機關命令的情況下,中間人不得被要求對內容進行限制。如果政府或私人投訴要求內容限制,則適用下列原則:

  1. 中間人不得被要求對第三方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評估。
  2. 針對非法內容的內容限制請求至少必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主張該內容為非法的法律依據。
    2. 網際網路識別元及據稱非法內容的描述。
    3. 對使用者內容提供者提供適用的限制、例外,和抗辯判斷基準。
    4. 除法律禁止的情況外,請求發起方或其代理人的聯繫方式。
    5. 足以證明該請求法律依據的證據。
    6. 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的善意聲明。
  3. 屬於中間人內容限制政策之內容限制請求,至少必須包含下列項目:
    1. 爭議內容違反中間人內容限制政策的原因。
    2. 網際網路識別元及據稱違反內容限制政策情況的描述。
    3. 除法律禁止的情況外,請求發起方或其代理人的聯繫方式。
    4. 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的善意聲明。
  4. 代管內容的中間人得依法律規定對關於非法內容的內容限制請求作出回應,將合法並符合條件的請求轉發給使用者內容提供者,或者通知投訴人不能這麼做的原因(「通知與通知」)。不得要求中間人確保其有能力識別使用者。
  5. 在轉發請求時,中間人必須對使用者內容提供者的權利提供清晰易懂的解釋,包含一切狀況下法律強制中間人對內容進行限制時任何適用之反通知或上訴機制。
  6. 如果中間人基於內容限制請求對他們代管的內容進行限制,他們必須遵守下方關於透明度和問責機制的第六條原則。
  7. 濫用或惡意的內容限制請求應該受到處罰。

4

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檢驗

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具備必要性並合乎比例:

  1. 所有內容限制必須局限於特定之爭議內容。
  2. 在對內容進行限制時,必須採用限制性最低的技術手段。
  3. 如果內容是因為在特定地理區域屬於違法而被限制,而中間人針提供因地域而異的服務,那麼內容限制應局限於該地理範圍內。
  4. 如果內容是因為在一定期間內屬於非法而被限制,那麼限制不能持續超過該期間,並應該定期檢視限制命令以確保其仍然有效。

5

法律、內容限制政策,和實務做法必須遵循正當程序

  1. 除有特殊情況,否則基於命令或請求而對任何內容進行限制之前,中間人和使用者內容提供者必須被賦予有效的陳述權。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盡快對該命令及其執行進行事後審查。
  2. 任何規範中間人的法律必須賦予使用者內容提供者和中間人對內容限制命令^1的上訴權。
  3. 使用者內容提供者違反中間人的內容限制政策,中間人應對其提供複查內容限制決定的機制。
  4. 如果使用者內容提供者在根據(b)上訴成功或者根據(c)的複查否決內容限制,中間人應恢復內容。
  5. 中間人不應於沒有司法機關命令時揭露關於使用者的個人識別資訊。中間人責任制度不得要求中間人在沒有司法機關命令時揭露任何個人識別之使用者資訊。
  6. 中間人草擬和執行其內容限制政策時應該尊重人權。同樣地,政府也有義務確保中間人的內容限制政策尊重人權。

6

透明度和問責機制必須建立在法律、內容限制政策和實務做法中

  1. 政府必須及時以易存取的格式在線上公布所有與中間人責任相關的法律、政策、決定及其他形式的規定。
  2. 政府不得使用非司法措施對內容進行限制。這包括間接施壓強迫更改服務條款,推動或執行所謂「自律」的做法,以及達成限制交易或限制公開傳播內容的協議。
  3. 中間人應該以清楚的語言和易存取的格式在線上公布其內容限制政策,在更動時及時更新,並將變動適時通知使用者。
  4. 政府必須發布透明度報告,提供關於其發給中間人之所有內容命令和請求的特定資訊。
  5. 中間人應該發布透明度報告,提供其所為之所有內容限制的特定資訊,包括對政府請求、法律命令和私人投訴請求採取的行動,以及內容限制政策的執行情況。
  6. 如果中間人可以在其產品或服務上顯示通知,那麼當使用者試圖存取其中被限制的內容時,中間人必須顯示明確通知,以解釋什麼內容被限制以及這麼做的理由。
  7. 政府、中間人和公民社會應該共同努力建立和維護獨立、透明、公正的監督機制,以確保可對內容限制政策與實務做法進行問責。
  8. 應於中間人責任框架和法律中,要求就規定及指引進行定期、系統性檢視,以確保它們為最新、有效,且不過分繁瑣。這類定期檢視應納入有關其執行情形及影響的證據蒐集機制,並應制定規章,對它們的代價、實質利益,及人權影響進行獨立審查。